2006年3月2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四版:警世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他在“礼尚往来”中迷失自己
邵志强 王蔚 吴伯琼/文 邵志强/摄

  1958年出生的潘金法原系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曾先后任嘉兴市郊区新丰镇副镇长、新篁镇副镇长兼村镇建设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从1985年9月直至案发,他在基层乡镇副职的岗位上工作了近20年。当初他给人的印象,就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干部的形象:穿得朴素、吃得简单、用得寒酸、花得吝啬。
  但是,他伸手了。2006年3月8日,嘉兴市南湖区法院依法对潘金法受贿、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潘金法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升迁无望,靠山吃山鼓了腰包
  潘金法从1985年起一直在嘉兴城郊多个乡镇担任副职,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工作在变,地方在变,但是20年来职务没有变,始终是副的,职级仍然是副科级”。他还讲到辛辛苦苦工作了这么多年,最后连福利分房都没有享受等等,认为这是对他的不公平,总以为自己的付出与所得不相符。
  1994年至1995年间,原新丰第二建筑队徐老板承接了嘉兴新丰镇政府大楼和镇里的农民联建房等工程,春节期间,为了感谢时任分管城建的副镇长潘金法在工程上的支持,徐老板用信封装好5000元现金送给潘金法。初次尝到了甜头的潘金法认为这种堤内损失堤外补,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生财之道隐蔽性较强且收益高。从此,潘金法开始与一些建筑老板交起了朋友,每逢过年过节在与这些“老板朋友”的“礼尚往来”中收受钱财。
  在潘金法整个受贿犯罪中,收受代价券达25700元,他认为收的是代价券,是逢年过节或生病住院时,“朋友”不送财物让他自己买东西,是一般的“礼尚往来”,因此也就不问这些“朋友”送给他代价券的真正目的。湖州金源公司嘉兴办事处经理孙某从2003年起先后承接了嘉兴一些旧房的拆除业务。当然,每逢过年,孙某当然不会忘记时任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城建、城管、交通的潘金法对自己的“帮助”:2004年春节前,孙某在嘉兴一大酒店请潘金法吃饭后,还送上代价券2800元、烟酒等物,潘金法予以笑纳;2005年春节前,孙在同一地点请潘金法一家吃饭,饭后,孙送上代价券2600元、烟酒等物,潘收下后还问孙身边是否有现金,说其儿子要到杭州读书,要不将代价券换成现金好了。孙某一听,就从包里拿出3000元现金,并讲不要换了,这点钱拿去用好了,潘金法也就毫不客气地收下了这3000元现金。

  欲盖弥彰,极力掩饰犯罪故意
  期间,周围的领导和同事发现潘金法逐渐发生了一些变化:他在8小时内只关心自己分管的“分内事”,对其他的工作不再像以前那样积极主动了;在8小时外与老板、包工头打得火热,与同事和昔日的朋友接触少了。自认为做事一向“小心、谨慎”的潘金法也似乎觉察到了什么,2001年5月,因为纪检部门查得紧,潘金法害怕事发而将自己认为不可靠的1000元贿赂款存进区纪委“581廉政账户”,以证实自己的“清白”。等风头过后,对贿赂又照收不误。
  1999年间,嘉兴新篁卫生院建设过程中需建造一条临时施工“便道”,时任副镇长、分管城建工作并兼任该镇村镇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潘金法让包工头陆某承接了这条“便道”的施工。到2000年7月,陆某以嘉兴某责任公司的名义中标承建新篁镇新兴北路,上述“便道”恰为新兴北路的部分路基。潘金法为实现非法占有“便道”施工款的目的,要求陆某结算“便道”工程款,并将领出的款项交给其处理,待新兴北路工程结算时不扣除“便道”工程款。2001年6月,经潘金法审批同意“便道”工程按28822元造价结算,陆某根据潘金法的要求从新篁镇村镇开发公司账上领取现金28822元,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现金28000元交给了潘金法。2001年9月,嘉兴新兴北路工程审计结算按正常程序操作,未扣除该“便道”工程款。自以为事情做得天衣无缝的潘金法就这样非法侵吞了公款28000元。

  编后: 
  为了盲目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潘金法走上了犯罪道路。收取代价券,占有工程款,这一切他都认为做得天衣无缝,还认为代价券有一定的隐蔽性,而且不是“钱”,收了没问题。孰料,法律是公正的,现实是无情的,他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也给了人们深刻的警示。